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4〕天衡福顾字第 0032-12 号
致: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
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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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
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
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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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议的决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5 时在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洛江区智能装备产
业园 1 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希仁
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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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 59,394,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4.276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无中小股东参与本次会议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6 年 5 月 11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
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
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21,05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弃权和反对票。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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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21,05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弃权和反对票。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人,代表 59,39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弃权和反对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21,05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弃权和反对票。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21,05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弃权和反对票。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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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
表决情况:同意 3 人,代表 21,05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无弃权和反对票。其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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