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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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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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163 号
致: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在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 1 号江龙船艇科技园研发楼一楼 6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57,967,62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271%。其中参与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0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9,880 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
人共 187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094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3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0,1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 17 项。经信达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现场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会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73,2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5%;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805,8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759%;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89%;弃权 2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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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67,1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7%;反对 1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799,7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720%;反对 184,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39%;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71,2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2%;反对 18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803,8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779%;反对 184,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839%;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2%。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38,0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3%;反对 2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1%;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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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 同意 770,6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14%;反对 217,9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04%;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2%。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66,3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18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7%;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 同意 798,9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928%;反对 185,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31%;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58,10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0%;反对 197,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4%;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6%。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790,7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811%;反对 197,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07%;弃权 21,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2%。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631,308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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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2%;反对 320,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6%;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663,9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289%;反对 320,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270%;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309,375
股;同意 25,072,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48%;
反对 21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7%;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15%。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773,4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685%;反对 211,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74%;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66,30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185,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7%;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798,980 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928%;反对 185,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31%;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47,0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0%;反对 2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8%;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779,6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823%;反对 204,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736%;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33,90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8%;反对 221,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2%;弃权 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0%。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766,5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855%;反对 221,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070%;弃权 22,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75%。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
同意 779,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82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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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778%。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779,6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823%;反对 208,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399%;弃权 22,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78%。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72,10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8%;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804,7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670%;反对 179,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89%;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71,308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3%;反对 1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5%;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803,980 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878%;反对 180,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81%;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630,50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7%;反对 321,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663,1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497%;反对 321,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062%;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4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759,608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9%;反对 191,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3%;弃权 2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792,28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296%;反对 191,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72%;弃权 26,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32%。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所选举董事均为非独立董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120,719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1%。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153,39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45%。
  晏志清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120,765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1%。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153,4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91%。
  席方远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118,374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6%。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151,04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24%。
  胡瑜女士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120,966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153,63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90%。
  沈辉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所选举董事均为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120,714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1%。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153,38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40%。
  夏建波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1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07%。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152,77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32%。
  张绅先生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8,977,508 股;同意 158,120,561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0%。
  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10,180 股;同意 153,23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89%。
  阳洋女士当选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忠                董楚
                          王茜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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