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特
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瑞斯”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负责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
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
期已经届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人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014
注册资本 121,856,743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宝塔山路 3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宝塔山路 30 号
法定代表人 许颉
实际控制人 许颉、顾文勇、郑玮
联系人 王粉萍
联系电话 0519-6895180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特瑞斯公开发行的保荐人,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
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交所的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交所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
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
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信息披露违规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相关理财产品尚有 1.2 亿元未到期,该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超过 12 个月,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第 2 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
总监王粉萍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和《监管指引第 2 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决定对公司、许颉、王粉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
保荐人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15 日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
授权期限事项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提请公司加强对公司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经办人员
的培训,同时提请公司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募集资金、信息披露重大
事项的内部预警提示机制,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失误的再次
发生。保荐人在知悉上述事项的第一时间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告,并将现
场核查报告按规定进行报送。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
督促公司积极进行整改。
该违规事项主要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期限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已将全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的理财产品赎回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开具银行承兑
汇票以支付供应商货款,银行将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企业大额存单 1000 万元进
行了部分质押,截至 2024 年 2 月 1 日,该笔募集资金已经解除质押。
经核查,以上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亦不影响募投项目
正常建设,未对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保荐人已提醒公司
及相关人员予以高度关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增加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永
德路 787 号 G3 栋平湖创时代(上海)国际创新中心 601 室、602 室、602A 室、603
室作为研发中心建设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同
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募投项目“天然气输配及应用装备产能建设项目”和“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同意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将募投项目“天然气输配及应用装备产能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
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及延期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
方式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决策及审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
查意见。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
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
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针对重要事项,发行人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
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
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人将对募
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