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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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权。战略委员会
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任委员由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予以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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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
会委员。委员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
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战略基础研究和外围智囊团的组织与沟通工作由公司
证券投资部负责。
  第九条    公司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投资部负责战略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应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
料,以供其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战略规划报告、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投资建议书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将相关资料上报证券投资部;
  (三)由证券投资部对前述(一)、(二)项资料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
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投资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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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战
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
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其中必须有一名非
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如无特别原因,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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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相关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
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
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的
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会议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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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证券投资部工
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战略委员会还应根据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五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第三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
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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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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