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昊医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19: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6 年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
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
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 13:00 如期在北京市大兴区仲景西
路 1 号院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 8 人,代表股
数 54,273,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067%。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列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公司聘
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
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中第 13、1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
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 5、8、13 项议案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
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