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强股份: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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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科强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公司章程》);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下同)披露的《江苏科强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
投票)》(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和材料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
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公司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霞客镇峭岐工业园区霞盛路 1 号的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周明先生主持。
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4 日 15:00—2026 年 5 月 15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伙企
业股东的营业执照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8,830.558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
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0
名,即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参与表决。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830.5582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8,830.55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8,830.55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8,830.55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8,830.55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6,281.7489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就本议案的审议,毕瑞贤、金刚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 8,830.55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8,830.55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830.5582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相关数据合计数若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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