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司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4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7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
人,代表股份55,407,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4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共151人,代表股份2,789,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52人,代
表股份2,792,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8%。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人,代表股份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51人,代表股份2,789,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96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8%;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6,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52%;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26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独立董事郑晓曦、刘湘云、张志杰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并分别向股东会作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96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8%;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6,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52%;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267%;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7,95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6%;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16%;反对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302%;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54,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0%;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0,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11%;反对2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7308%;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59,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6%;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56,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16%;反对2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302%;弃权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92,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0%;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8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218%;反对2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052%;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
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持有表决权股份 54,806,068 股,回避了本议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08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81%;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87,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17%;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553%;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八)审议通过《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林宜潘、邹高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54,968,912 股,均回避了
本议案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913,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806%;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79,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673%;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6556%;弃权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92,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8%;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88,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182%;反对20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088%;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88,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08%;反对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484,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714%;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6556%;弃权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赖江临、尹舜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
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