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瑞生物: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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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
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股东发布《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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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
社区运昌路289号易瑞生物产业园2栋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5 月 18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肖昭理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共6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2,97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90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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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资格。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4,102,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82%;
反对9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16,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6,7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672%;反对9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52%;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5%。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224,098,4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62%;
反对11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弃权8,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2,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850%;反对11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4%;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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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4,081,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88%;
反对1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弃权16,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35,7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504%;反对12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20%;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5%。
  此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083,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394%;
反对11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弃权16,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37,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316%;反对11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09%;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5%。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4,101,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77%;
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弃权8,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5,7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78%;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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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96%;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4,101,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75%;
反对10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弃权8,60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55,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602%;反对10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72%;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2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4,092,3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34%;
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6,60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46,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95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566%;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5%。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张韵雯
                               李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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