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 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 1 座 42、43 层(110063)
Tel:8624-23985265 Fax:8624-23985573
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要求,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
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
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胡琨元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司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合计421,660,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25%。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名,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7,06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36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8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592,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8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
上述议案7.00和议案8.0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397,068,328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3,798,805 571,566 222,280
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97,068,328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3,805,705 577,166 209,780
及摘要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现场投票情况 397,068,328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3,703,905 685,066 203,680
配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97,068,328 0 0
网络投票情况 23,800,705 582,266 209,680
关于向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97,068,328 0 0
关于为子公司代
网络投票情况 23,705,205 658,666 228,780
为开具保函及为
其授信提供担保
其中中小投资者
的议案 26,049,305 658,666 228,78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97,068,328 0 0
关于制定《董事、
网络投票情况 23,609,905 703,466 279,280
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
案 25,954,005 703,466 279,280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96,736,271 0 0
关于 2026 年度公 网络投票情况 23,599,105 760,666 232,880
贴方案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96,616,271 0 0
关于为公司及董
网络投票情况 23,632,085 726,666 233,900
事、高级管理人员
购买责任保险的
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97,068,328 0 0
关于续聘 2026 年 网络投票情况 12,189,084 12,156,667 246,900
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397,068,328 0 0
关于未弥补亏损
网络投票情况 23,703,705 604,266 284,680
达到实收股本总
额三 分之一的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
案 26,047,805 604,266 284,680
投票情况
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年-2028 年)股东 网络投票情况 23,796,905 555,766 239,980
分红回报规划 合计 420,865,233 555,766 239,980
其中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7.00和议案8.00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
未参与上述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沈阳新松机器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璇 郭挺睿
经办律师:
石家麒
经办律师:
杨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