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广
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谢凤仪
律师、伍展弘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通知》;
议公告》;
案的公告》;
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股东会议事规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6-008)、《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10)。
(三)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1)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
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
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
期一)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09 号十二楼召开。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
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总经理姚伟英先生担任主持
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
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7 人,代表
股份 14,081,6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1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 5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6%。通过网络投票
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
会议。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
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同意股数 140,229,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394%;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996,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957%;反对 53,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2%;弃权 3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51%。
本议案同意股数 140,249,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36%;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16,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7%;反对 53,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2%;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1%。
本议案同意股数 140,247,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22%;反对 5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14,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35%;反对 55,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4%;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1%。
本议案同意股数 140,249,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536%;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比例低于 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16,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77%;反对 53,4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92%;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31%。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
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开展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
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涛
经办律师:
谢凤仪
伍展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