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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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22 号
致: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 46 号信保广场
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社区佛山新城天
虹路 46 号信保广场 1 号楼 29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潘肇英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0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0,990,5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5916%,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4,273,64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5360%。
票的股东共计 8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716,9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7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227,6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50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45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同意15,690,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6.6919%;反对510,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478%;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502,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73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02%;反对46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42%;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85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93,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54%;反对11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1%;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0,85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665%;反对11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107%;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9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2%;反对11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1%;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80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042,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1%;反对162,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4%;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称谓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40,45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688,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71%;反对51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24%;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449,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686,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1%;反对518,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4%;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449,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686,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61%;反对51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2%;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核销部分长期挂账应收款项、应付账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0,506,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743,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185%;反对46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0%;弃权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文科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就本议案的审议,持有“文科转债”的股东进行了回避表
决。
     表决情况:同意336,064,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301,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98%;反对1,043,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3%;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
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兰志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戎魏魏
                                     ______________
                                         黄路阳
本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33 层,邮编:5106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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