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亿帆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亿帆医药”或“公司”)委托,指派曹禹、冯凡涛律师
(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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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发布了《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9:15-9:25,
间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3:30 点整在上海市松江
区九亭镇易富路 1118 弄,亿帆医药国际创新中心 3 号楼 5 楼拓新会议室。
综上,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3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 358 名,代表股份数 69,583,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约 5.720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
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
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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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
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亿帆医药公告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278,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126%;反对 4,9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361%;弃权 3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13,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62%;反对 4,9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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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10%;弃权 30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4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640,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735%;反对 4,7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99%;弃权 1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74,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297%;反对 4,7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61%;弃权 15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9,370,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966%;反对 3,9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683%;弃权 20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205,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678%;反对 3,96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61%;弃权 20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1%。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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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担保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0,433,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1061%;反对 22,763,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8352%;弃权 34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4,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7,267,8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08%;反对 22,763,5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438%;弃权 348,7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694,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827%;反对 4,4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565%;弃权 3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2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74%;反对 4,4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5%;弃权 36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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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64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748%;反对 4,6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794%;弃权 2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82,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408%;反对 4,6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30%;弃权 27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74,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0695%;反对 4,6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629%;弃权 2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3,7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97,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618%;反对 4,6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02%;弃权 25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时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为: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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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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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刘浩
经办律师: 曹禹
冯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