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6-053
债券代码:810013 债券简称:万通定转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2026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
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全体员工未
对提名核心员工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12 月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1-056)、
《山东万
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7)。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确认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关于确认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2),并
按照已披露的公示期间将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6 日结束,公司全体员工均对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无异议。
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公示情况说明以及“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审核意见。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公告编号:2022-087)。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
格、回购数量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格
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 万股,并调整了回购价格。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的议案》。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 35.75 万股回购
股份的注销手续,其中《2021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20 万股。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60 万股,并调整了回购价
格。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 60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销
手续。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75 万股,并调整了回购价格。北京植德律师事务
所就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 3.75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
销手续。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9 万股,并调整了回购价格。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
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 9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销
手续。
二、关于《2021 年激励计划》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51 个月,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
起 51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
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限售期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届满。公司本次首次授
予部分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9.50 万股。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
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
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届满。公司本次预留授予
部分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7.50 万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8名激励对象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 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 报 告(和
均为2022年-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四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 信审字(2026)第000511号),
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即2025年度)业绩考核目 以2021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
标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或净利 基数,公司 2025年营业收入增
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长率为107.51%,2025年净利润
上述“净利润”为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指当年实现的 增长率为186.12%。因此首次授
经审计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 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公司层面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业绩条件已经达成。
公司针对股权激励,按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考核。公 《2021年激励计划》中4名激励
司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达标情况做出 对象因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
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 其持有的全部已获授尚未解限
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 售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按照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除此之
A B C D E
评分等级 外,其余8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
(优秀) (优良) (较好) (一般) (差)
个人解除限 绩效考评结果均为“合格”,因
售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此本期8名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售比例均为“100%”。
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本次股权激励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
告(和信审字(2025)第
均为2022年-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四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即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
收入及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标为:以2021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或净利
润增长率不低于80%。
上述“净利润”为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指当年实现的
长率为148.31%。因此预留
经审计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
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公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司层面业绩条件已经达成。
公司针对股权激励,按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个人层面考核。公
司依据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达标情况做出 《2021年激励计划》中6名
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
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 评结果均为“合格”,因此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本期6名激励对象个人解除
A B C D E
评分等级
(优秀) (优良) (较好) (一般) (差) 限售比例均为“100%”。
个人解除限
售比例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5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 人,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50 万股。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
照《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对于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安排
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尚未解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2.75万股已由公司回购注
销。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
说明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价
格的议案》。鉴于2021年度权益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故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5.43元/股调整为5.28元/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
司2021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调整为5.08元/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68元/股。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实施的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 因其它
获授的 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 原因需 本次实际解
限制性 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 继续限 除限售登记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 的限制性股
票占其已获 售的股 的股票数量
量 票数量
授数量的比 票数量 (股)
(股) (股)
例 (股)
合计 380,000 95,000 0 95,000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获授的 因其它原
本次符合 本次符合解 本次实际解
限制性 因需继续
解除限售 除限售条件 除限售登记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 限售的股
条件的限 的限制性股 的股票数量
量 票数量
制性股票 票占其已获 (股)
(股) (股)
数量 授数量的比
(股) 例
合计 300,000 75,000 12,500 62,500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及买卖股份行为,应遵守《公
司法》
《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在解除限售后作为高管锁定股继续限售。
四、相关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2021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五、备查文件
(一)《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决议》;
(二)《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四)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