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6-038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5 年 3 月 7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
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4 月 15 日为授予日,授予 30 名激励对象 1,20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于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1.0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不会影响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归
属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作废的原因具备合理性,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