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 关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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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72 号
致: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迎驾山庄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迎驾山庄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倪永培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96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8,638,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829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06,655,0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8319%。
投票的股东共计 28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983,66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998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9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9,288,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11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638,516,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8%;反对 8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8,533,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5%;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184,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2%;反对 8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9%;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9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5,787,3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35%;反对 2,821,3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437,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06%;反对 2,821,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85%;弃权 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0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倪永培
   表决情况:同意 634,262,25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17%;反对 2,760,26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33%;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6,496,4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00%;反对 2,760,2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56%;弃权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8,514,7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5%;反对 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9,164,8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8%;反对 9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弃权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7,753,8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14%;反对 850,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0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75%;反对 850,9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2%;弃权 3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选举杜小威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38,508,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5%;反对 8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李   化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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