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路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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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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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与义务,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
管理效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薪酬和考核管理的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公司人力
资源部负责拟定薪酬核算细则,财务部负责复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各项数据。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
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具
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准年薪和年终奖两部分构成。其基准年薪含固定年
薪和绩效年薪,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岗位价值、
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评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年终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
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七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奖金发放依
据,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及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指标设置结合公司经营战略,设置公司层面经营业绩指标和个人
层面履职指标,按岗位分工制定个性化考核标准。
  第九条   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发放、薪酬调整、岗位聘任等的
核心依据,具体考核等级及系数按配套细则执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股权激
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可
以扣发、调整、追索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人员超额领取薪酬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参与违法违规行
为、骗取薪酬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全额或部分追索已发放的绩效
薪酬。
  第十六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起调查,拟定扣发、调整、追索方
案;董事薪酬的扣发、调整与追索报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止付追索
报董事会批准;相关人员拒不返还的,通过法律手段追索,离职人员不免除相关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奖惩管理办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年终奖金管理办法》作为配套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细则执行;细则与本办法冲
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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