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具体岗
位确定薪酬,适用于本制度,不另发放董事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绩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绩效评价。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
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薪酬方案和评价结果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人员标准执行;
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确定,并根据干部管理及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分
配。
(二)独立董事
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分配。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按季发放。
第十条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月度绩效,依据相应岗
位标准按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按照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结算;中长期
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结算,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除薪酬方案、聘用协议等另有约定的外,其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进
行计算和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