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科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9 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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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了《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
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在湖南省长
沙市宁乡市金沙西路 077 号广信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星期四)15:00 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44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数 58,541,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87%,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数 12,965,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125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中
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07,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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