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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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华人健康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00 如期在安徽省合肥市河北路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237,777,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42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
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7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79,5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8,514,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48,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35%;反对 2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4%;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31%。
表决结果:同意 238,601,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35,4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59%;反对 2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84%;弃权 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7%。
表决结果:同意 10,434,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34,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82%;反对 2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39%;弃权 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9%。
关联股东何家乐、何家伦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38,600,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535,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22%;反对 21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87%;弃权 4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0%。
表决结果:同意 238,505,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40,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47%;反对 2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4%;弃权 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9%。
表决结果:同意 238,490,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24,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83%;反对 2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32%;弃权 10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85%。
表决结果:同意 10,498,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98,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59%;反对 2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30%;弃权 7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11%。
关联股东何家乐、何家伦已回避表决。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8,257,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9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394%;反对 58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90%;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6%。
表决结果:同意 238,281,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15,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625%;反对 55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58%;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6%。
表决结果:同意 238,291,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5,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61%;反对 5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23%;弃权 1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6%。
表决结果:同意 238,291,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5,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43%;反对 5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23%;弃权 1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
表决结果:同意 238,289,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4,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432%;反对 5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61%;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8%。
表决结果:同意 238,280,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14,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51%;反对 52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41%;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08%。
表决结果:同意 238,291,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6,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98%;反对 5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05%;弃权 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7%。
表决结果:同意 238,291,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5,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43%;反对 4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20%;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7%。
表决结果:同意 238,291,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226,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98%;反对 4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65%;弃权 7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37%。
表决结果:同意 238,252,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86,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947%;反对 4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0%;弃权 16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73%。
表决结果:同意 238,503,1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37,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88%;反对 27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3%;弃权 7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上述议案中,议案 5、议案 8 为
特别表决事项,均获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陈昱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慧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