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20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 2026 第 05061 号
致: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智联”或“公司”)委托,指派汪节云律师、单舒凝律
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承办律师审查了思创智联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思创智联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等议案。
(二)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
作出了明确说明。
经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月明路 567 号“医惠中心”23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魏乃绪先生因有
其他安排,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万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 208,220,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2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290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19,453,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313%。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86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
份数 11,232,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4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承办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承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以及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公司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5,363,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67%;
反对 3,867,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25%;弃权 221,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 215,361,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55%;
反对 3,867,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625%;弃权 223,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14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 1.9934%。
表决结果:同意 214,147,2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823%;
反对 5,060,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61%;弃权 244,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2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 2.1804%。
表决结果:同意 216,218,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62%;
反对 3,012,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26%;弃权 222,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的 1.9783%。
关联股东苍南芯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苍南芯创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云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788,7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的 60.4407%;反对 4,216,1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2.02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88,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 2.0224%。
表决结果:同意 215,317,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156%;
反对 3,903,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88%;弃权 231,8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096,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 2.0641%。
表决结果:同意 215,012,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767%;
反对 4,211,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90%;弃权 228,84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9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的 2.0374%。
表决结果:同意 216,246,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390%;
反对 2,980,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80%;弃权 226,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 2.0121%。
表决结果:同意 215,210,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68%;
反对 3,897,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62%;弃权 344,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8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份的 3.0671%。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5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 8 为特
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认为,思创智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
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 宏 利
承办律师:
汪 节 云
承办律师:
单 舒 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