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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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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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六和法意(2026)第 928 号
致: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者“宋城演艺”)的委托,指派叶永祥律师、何佳佳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宋城演艺 2025 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宋城演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宋城演艺 2025 年度股东会,对宋城演艺本次股东
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
项等内容作出说明。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法定程序,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出席对象为: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经 本 所 律 师 验 证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600 人 , 代 表 股 份
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964,786,4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1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2 人,代表股份 62,662,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976%。
此外,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2 人,代表股份 65,238,21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
份 2,57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582 人,代表股份 62,662,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76%。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0,338,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80%;反对 6,18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127,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008%;反对 6,18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0%;弃权 92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9,123,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896%;反对 7,257,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912,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376%;反对 7,257,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42%;弃权 1,0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8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1,553,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62%;反对 5,540,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342,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625%;反对 5,540,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20%;弃权 355,8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0,160,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06%;反对 6,518,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7,949,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283%;反对 6,518,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弃权 76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9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9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1,732,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696%;反对 9,629,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704,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539%;反对 9,629,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600%;弃权 90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6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12,380,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717%;反对 9,63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719,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761%;反对 9,630,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626%;弃权 88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1,028,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751%;反对 5,941,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817,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77%;反对 5,941,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78%;弃权 47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20,387,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27%;反对 6,396,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8,176,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762%;反对 6,396,0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1%;弃权 66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8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珂 叶永祥
何佳佳
二○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