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25 号
致: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 号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 座 0530 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
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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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
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 5 号院 2 号楼鼎兴大厦 A
座 0530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晓宏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
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86 人,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3,287,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44%;反对 8,50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2,881,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48%;反对 9,0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2,820,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4%;反对 8,9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陈惠燕
______________
蓬金贵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3,287,5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44%;反对 8,50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2,881,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48%;反对 9,0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52,820,1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4%;反对 8,9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陈惠燕
______________
蓬金贵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