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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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垒知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林钰蓥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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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
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 议 的 决 议 , 并 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在厦门市湖滨南路 62 号建设科技大厦 13 楼公司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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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155,309,186 股,占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后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2.5649%。其中:(1)
(688,278,312 股,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21,905,9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17.711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3 人,代表股份 37,257,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4132%;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98,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5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346,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7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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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3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06,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12%;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355,3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09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67,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01%;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415,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72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3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98,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5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346,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87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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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3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14,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36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362,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30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94,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3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343,1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77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33%。
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277,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47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225,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62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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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14%。
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236,8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21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185,4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753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58%。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254,343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38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8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254,343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388%;反
对 2,897,13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759%;弃权 10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37,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0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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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385,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92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85%。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58,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64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406,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483%;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15%。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15,3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723%;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263,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964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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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376,2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11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4,324,8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28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31%。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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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明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伙忠 林钰蓥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邮编: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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