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1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
代表股份 213,988,9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94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9,927,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5 人,代表股
份 66,099,7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9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6,172,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9,927,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5167%。
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江曼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756,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39,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1%;反对 1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同意 223,758,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41,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3%;反对 1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同意 223,755,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39,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2%;反对 16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778,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61,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5%;反对 1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表决结果:同意 55,291,5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3,881,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43%;反对 15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1%;弃权 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本议案属于利益相关的事项,关联股东吴涵渠先生、赵旭峰先生、杨四化先
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也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23,745,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28,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11%;反对 16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3%;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表决结果:同意 223,773,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57,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7%;反对 1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7%;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表决结果:同意 223,772,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55,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3%;反对 1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1%;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表决结果:同意 223,773,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57,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4%;反对 1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0%;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表决结果:同意 223,749,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33,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0%;反对 15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5%;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表决结果:同意 223,779,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63,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9%;反对 1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5%;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774,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5,958,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6%;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8%;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江曼妮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