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明: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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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6-056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防范汇率波动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外汇掉期等套期保
值产品或者前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
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公司需参照
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
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日
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
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
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
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
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并提交相关审批流程。
有明显优势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
供的相关资料。
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
材料。
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交易业务,在到期日前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权限进行资金审批,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交易到期日,根据交割日银行水单复核实际到账信息,确保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台账一致,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基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
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董
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
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
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
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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