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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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6-052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拟开
展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
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进行自查,自查结果
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
    《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 号)
号《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
内容为:“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3 年度,你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7 号》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将回
购义务确认为负债;控股子公司崇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盱眙恒山中医
医院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项目未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暂估在建工程金额;盱眙恒山
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将以
出让形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导致你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第一季度、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
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切实提高
规范运作意识和会计核算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采取了对会计核
算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对核算工作和账务进行自查自纠等整改措施。
  (二)《关于对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
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 号)
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林杨林及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
杨林、刘军:经查,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子公
司盱眙恒山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新里程 2023 年年报利
润总额多计 1,956,350.98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9.07%;2025 年半年报净利润
少计 2,155,652.76 元,占当期净利润的 30.62%;2025 年三季报利润总额少计
  新里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新里程董事长林杨林、财务总监刘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新里程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里程采取责令改正并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林杨林、刘军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林杨林、刘军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14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
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事项,已在 2025 年第三及第四季度进行更正,不会对公司 2025 年度
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公司在 2025 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更加严谨审慎,保证
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相关人员已根据要求到甘肃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公司严格按照甘肃证
监局的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甘肃证监局报送了
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学习,不断提高财务核算规范性水平,完善内部控制,
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
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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