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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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里程健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就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审核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发行方案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及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编制的《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券发行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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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
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公司编制的《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符合相关要求。
五、关于《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审核意见
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
定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相关事项作出
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审核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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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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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