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
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
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和经营实际以
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
详细的说明,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
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事项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江小三、李霁、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