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寰股份: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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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中寰股份)第 1 号
中国•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
泰和泰中心 24—33F
TianfuNewArea,Chengdu,People’sRepublicof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www.tahota.com
中国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电话|TEL:86-28-86625656
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中寰股份)第 1 号
致: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接受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就本次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会议(下称“本次年度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年度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会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
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确认,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法律事项。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正文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年度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www.bse.cn/index.html)及公司官网(https://www.zh-flow.com)刊
登了《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
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通知公告》”),载明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举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载明了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等。
知公告》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 年 5 月 14 日 15:00
—2026 年 5 月 15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空港四路 2139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
前述会议由董事长张迪主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内容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述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
知公告》一致。
   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
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035,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57,653,85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股份 381,1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
  (2)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张阳、王艺璇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会对如下 12 项普通决议案进行审议:
  (一)《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六)《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七)《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九)《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十二)《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公告》的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现场宣读了现场书面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
为王艺璇、张阳律师。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关于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声明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形
   式审核,并听取了委托人对背景及事实情况的介绍。
   得的文件、资料及其所作之陈述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文件、
   陈述等不应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者刻意隐瞒之情形。
   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之前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从法律的角度对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个人
   意见。
   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泰和泰将援引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文件的部分
   内容,泰和泰对该等内容之援引,并不意味着对该等专业文件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得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泰和泰亦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
   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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