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
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
海市南特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
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
并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股东会通知公告》”)。
《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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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该股权登记日确定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 15:00—2026 年 5 月 15 日 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股东会通知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6
人,代表股份 70,101,95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7.1327%。
董事朱小毛、董仁中因工作及个人原因缺席,其余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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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相符。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
果。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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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61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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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843,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0,10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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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