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债券代码:123180 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0 人,代
表 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 份 数合计 为 64,654,3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 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3,7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5,589 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0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5,589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04,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5,589 股的 0.904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5.167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5.167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5.167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4.9906%;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五)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5.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5.167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议案 5.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0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5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4.9906%;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61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95.1675%;反对 4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杨健、邢靓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