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53 号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技产业园办公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万向新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00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
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舒骋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634,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89%。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90,89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274%。
票的股东共计 8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9,043,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551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094,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73,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3,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56%;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32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1,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5%;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44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1,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5%;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44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1,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5%;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1%;弃权1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51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1,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5%;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449%。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71,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1,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5%;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449%。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宁波世纪万向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笠萌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4,146,74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609%;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1,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5%;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449%。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46,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006,7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7%;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28%。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71,9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1,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43%;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442%。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473,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3,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3%;反对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6%;弃权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32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512,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72,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02%;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7%;弃权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32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春景
______________
聂若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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