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5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 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 VIP 会议室。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1,287,878股。
东4人,代表股份51,931,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55%。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13,406,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9%。
股份5,515,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408,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79%。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106,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律师事务所两名见证律师、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32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0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7%;反对 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32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7%;反对 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32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7%;反对 7,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弃权 1,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2%;反对 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7%;反对 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84,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85,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2%;反对 2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0%;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张志江、彭丽君已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32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7%;反对 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328,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5,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7%;反对 3,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4%;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新增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7,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7%;反对 4,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4,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5%;反对 4,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6%;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65,326,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4,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7%;反对 5,0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弃权 5,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11,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95%;反对 24,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7%;
弃权 1,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88,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99%;反对 24,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8%;弃权 1,8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27,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7%;反对 1,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弃权 8,9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04,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5%;反对 1,6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 8,9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谢兵律师和黎婷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并进行现场见证且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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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