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 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12: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HyQ 前坊)10 楼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胤时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贺莉莉律师、周桥山律师出席公司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浙江中胤时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年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会议通知
    中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
    法等相关事项。
  (二)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温州
    市鹿城区丰叶路 180 号新大楼四层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
    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秀华主持。
  (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所作的确认,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共 31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总共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7,676,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代表共 29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1362%。
  (二)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
  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2 项,具体议案和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117,60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1%;反
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7%;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1%;反
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7%;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1%;反
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7%;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17,60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1%;反
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7%;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9,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7%;反
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7%;弃权 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9,7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1%;反
对 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7%;弃权 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9,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9%;反
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9,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9%;反
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9,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29%;反
对 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7%;反
     对 6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 117,608,0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7%;反
     对 6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117,607,5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3%;反
     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贺莉莉
                      经办律师:
                                 周桥山
                      负责人:
                                刘   问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胤时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