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3 证券简称:华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9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05 月 18 日
(星期一)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5 月 18
日(星期一)9:15-15:00。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 1488 号江苏华兰
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一敏先生
(六)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76,826,539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6.787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46.81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3 人,代表股份 10,422,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13%。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53 人,代表股份 66,404,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3,382,736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2.060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41,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2,341,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4268%。
公司董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82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82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82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82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五)《关于<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02%;反
对 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1%;弃权 6,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3,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35%。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华一敏、江阴华聚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江阴华恒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自有资金已回避表决。
(六)《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82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反对 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1,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819,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
反对 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6,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5,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姓名:邹佩垚、谢行军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