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30号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栋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统 进 行 网络 投票的 具体 时 间为 : 2026 年 5月18 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
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191,874,502股,占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效表决股份(以下简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0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156,076,18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35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7,950,6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共七项。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
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
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
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议股东所
股东所持有 股东所持有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持有效表
效表决权股 效表决权股
决权股份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事会工作报告的 347,562,286 99.8884% 348,400 0.1001% 40,000 0.0115%
议案
润分配预案的议 347,572,478 99.8913% 366,208 0.1052% 12,000 0.0034%
案
综合授信额度的 347,573,378 99.8916% 366,108 0.1052% 11,200 0.0032%
议案
度预计的议案
度日常关联交易 18,330,820 98.0362% 354,900 1.8981% 12,300 0.0658%
的议案
的议案
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 130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麻 云 燕
梁 晓 华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