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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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
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会,依据《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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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
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点在南京市鼓楼区金银街 16 号科学楼 1 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吴俊锋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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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股份 112,879,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829%。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12,254,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0872%。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624,8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5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
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
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
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72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378%。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2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7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7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9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8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434,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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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4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45%;反对 288,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80%;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434,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4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45%;反对 288,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80%;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投票及当选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8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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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7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8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投票及当选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7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33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32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9 股。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3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7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9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6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8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
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