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环境: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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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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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
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全程参加了本次股东会,依据《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
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点在南京市鼓楼区金银街 16 号科学楼 1 楼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吴俊锋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股份 112,879,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829%。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12,254,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0872%。上述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624,8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5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
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
不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和结
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72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378%。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2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87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0.17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9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89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683,6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105%;反对 4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9%;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434,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4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45%;反对 288,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80%;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2,434,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4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745%;反对 288,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380%;弃权 155,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投票及当选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8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7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8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各候选人所获得的投票及当选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7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4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33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10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32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9 股。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3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7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9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6 股。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12,254,328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5 股。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
                              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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