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 黔北律意字第 190 号
致: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郑锡国、兰怡
焘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西航路 212 号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贵州
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
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
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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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
事会于 2026 年 04 月 28 日公告了《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根据公
告的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上午十时;网
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
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
持有 415,728,93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9.7460%。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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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18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827,8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782%。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负责验证。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
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
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
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审议表决,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507,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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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316,1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0.8952%;反对 8,443,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8258%;弃权 60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0%。
议案 2.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6,221,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030,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4025%;反对 7,6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2531%;弃权 6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4%。
议案 3.00 《关于拟续聘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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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40,424,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3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1625%;反对 13,801,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9.1389%;弃权 3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6%。
议案 4.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895,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703,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7.4904%;反对 10,440,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0430%;弃权 22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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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5.00 《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35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11,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8067%;反对 22,193,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8564%;弃权 15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0%。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正文完,下接签署内容)
(本页为《关于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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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郑锡国 郑锡国:
(签字): (签字):
兰怡焘
(签字):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