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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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00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雷赛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
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见证,现就本次股东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先后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
有关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拟审议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
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研发楼B栋20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卫平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査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和授权委
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26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0,844,4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591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3人,代表股份数4,472,57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160%。
                                      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9人(包括网络
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5,316,9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0074%。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
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5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11,228,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5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6年5月13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预计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上述全部议案不涉及特别
决议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相关人员签名。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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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303,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06%;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77%;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5,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780%;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7%;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3%。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303,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06%;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77%;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5,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780%;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97%;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3%。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302,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9%;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4%;弃权 2,5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4,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691%;反对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6%;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3%。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299,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79%;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04%;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1,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433%;反对 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45%;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3%。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301,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91%;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92%;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584%;反对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93%;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3%。
                                     法律意见书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4,811,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552%;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76%;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3,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611%;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67%;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23%。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318,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651%;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98%;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08,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219%;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23%;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58%。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299,9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83%;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法律意见书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97%;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1,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486%;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56%;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58%。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712,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711%;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30%;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2,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513%;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84%;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03%。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0,939,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54%;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13%;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1,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433%;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20%;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47%。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299,2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78%;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95%;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1,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424%;反对 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29%;弃权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47%。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5,299,3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79%;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97%;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211,3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433%;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56%;弃权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31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
                             法律意见书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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