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远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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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
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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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
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外婆泾路 8 号(横港路 288 弄 1-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061,96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3%。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9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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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99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0,480,4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5,236,88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反对:965,1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弃权:70,5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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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444,7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
反对:965,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弃权:
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钱鹏鹤、张栋、宁波移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本项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9,235,90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反对:1,221,5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弃权:38,9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19,98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
反对:1,221,54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弃权:
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6,101,38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反对:118,036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弃权:53,1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09,2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
反对:118,03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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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6,087,98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119,136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弃权:65,4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95,8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
反对:119,13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6,041,4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反对:158,834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权:72,2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49,39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
反对:158,8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6,070,08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反对:134,736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弃权:67,7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77,9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
反对:134,73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5,365,24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反对:820,8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弃权:86,53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573,15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7%;
反对:820,8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5,037,87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反对:1,166,74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弃权:67,9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245,78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7%;
反对:1,166,74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弃权:
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6,072,62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反对:124,00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弃权:75,95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280,532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
反对:124,0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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