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4762%。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 91,967,4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442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63 人,代表股份 10,181,0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34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64 人,
代表股份 10,075,6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924%。
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4,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
反对 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74,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4%;
反对 7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1,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
反对 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 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
反对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2,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
反对 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79,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
反对 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6,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78,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9%;
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9%;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2%。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1,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8%;
反对 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9,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1,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7%;
反对 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3%。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1,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0%;
反对 6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8,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78,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7%;
反对 6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2%。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案》
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韩裕玉、王娟及韩惠明回避了本提案的表决。
同意 10,205,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7%;
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52%;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5,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7%。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2,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
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0,009,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1,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4%;
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5%。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2,082,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1%;
反对 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2%。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王超、黄露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