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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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2           证券简称:长高电新              公告编号:2026-31
转债代码:127113           转债简称:长高转债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18 日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6 年 5 月
公司总部大楼一楼多功能厅。
                               《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
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35 人,代表股份 240,939,51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4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195,746,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55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5 人,代表股份 45,192,7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28 人,代表股份 104,337,00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1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3 人,代表股
份 59,144,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295 人,代表股份 45,192,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53%。
   四、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415,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6%;
反对 4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2%;弃权 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13,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401,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8%;
反对 4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2%;弃权 9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99,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7%。
   (三)以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399,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7%;
反对 4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1%;弃权 7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96,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东马孝武、马晓、林林、刘家钰、彭强、唐建设、刘云强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63,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00%;
反对 5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0%;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63,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387,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9%;
反对 4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6%;弃权 7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85,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六)以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373,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0%;
反对 48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9%;弃权 7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70,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1%。
   (七)以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
划(2026-2028 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419,5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2%;
反对 4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8%;弃权 6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817,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388,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15%;
反对 47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4%;弃权 7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86,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机减持参股上市公司富特科技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400,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4%;
反对 47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7%;弃权 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98,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396,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5%;
反对 45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9%;弃权 8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93,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1%。
   (十一)以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398,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3%;
反对 44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8%;弃权 9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795,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9%。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分别做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内容已于 2026 年
   六、律师见证情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杨可鑫、杨纯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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