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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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101 号
致: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韩叙、陈晓华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
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4:00 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杜行东路 1 号 4 楼会
议室(一)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汪坤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9:25、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1,452,268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66,954,205 股)的比例为 54.776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9,274,302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4827%;(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177,966 股,占公司在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29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 一 ) 审 议 通 过 《 202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1,447,8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4,428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91,439,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12,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 同 意 91,450,37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五)审议通过《关于申请2026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
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1,439,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1%;反对10,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2,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2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1,154,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6%;反对10,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287,4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144%。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1,439,6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61%;反对10,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10%; 弃 权 2,536股 , 占出 席 本次 会议 股 东所 持 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1,155,1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751%;反对10,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10%;弃权286,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在关联股东汪坤明、汪洋、严浪基、汪美兰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
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13,458,0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372%;反对10,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64%;弃权286,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4%。
(十)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2026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91,447,8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在本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已依照有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
计票。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6 年 4 月修订)》和《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