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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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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733 号
致: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利仁
科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利仁科技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利仁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仁科技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利仁科技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仁科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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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 28 号公司
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综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利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为: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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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49,47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70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27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1,322,8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并按照审慎性原则,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0,79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0,79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0,79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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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0,79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0,79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31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宋老亮、齐连英、北京利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该议案的表
决,合计回避表决权股份数 49,479,5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50,79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0,795,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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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0733”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郑佳展
签署:
承办律师:高晗真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