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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范云、朱和鸽(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度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文化广场朗豪酒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2109 号)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
波文化广场朗豪酒店(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2109 号)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4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764,081,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324,509,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440%。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39,571,82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998%。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前述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出席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提案
提案名称
编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6 年财务预
算计划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6 年工
作计划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
履职评价报告
除上述需表决的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大股东评估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股东
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 4,763,280,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32%;反对 566,2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表决情况:同意 4,763,494,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77%;反对 350,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算计划
表决情况:同意 4,758,948,7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8923%;反对 4,895,9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028%;弃权 237,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763,851,4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52%;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8,889,7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2%;反对 216,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1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9%。
表决情况:同意 4,727,593,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2341%;反对 21,461,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505%;弃权 15,027,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2,631,5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993%;反对 21,461,1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08%;弃权 15,02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99%。
作计划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458,8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34%;反对 217,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8,878,4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217,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17%。
表决情况:同意 4,763,627,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05%;反对 217,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表决情况:同意 4,763,800,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57,7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763,801,1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1%;反对 255,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763,831,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7%;反对 226,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763,831,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947%;反对 226,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763,516,4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1%;反对 328,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表决情况:同意 4,763,515,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1%;反对 329,8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履职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763,516,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881%;反对 328,7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经查验:
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范 云
见证律师:
范 云
见证律师:
朱和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