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德: 同德化工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8 2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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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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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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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家楷律师、张鑫磊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
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而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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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网等媒体上刊登了《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济开发区紫檀街 39 号同德化工总部 9 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富铨主持。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
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计 92 人,代表股份 2,806,4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985%。参会股东均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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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表决。十项议案均需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无优先权股东参与表决议案;第
八项、第十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项为关联交易事项,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99,200,8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87,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7%;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78%;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4%。
  表决情况:同意 99,200,2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87,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52%;反对 5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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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0.5434%;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4%。
   表决情况:同意 99,200,8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87,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07%;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378%;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14%。
   表决情况:同意 99,138,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24,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24%;反对 12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162%;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14%。
   表决情况:同意 99,151,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38,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04%;反对 10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882%;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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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99,145,9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51%;反对 11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35%;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14%。
  表决情况:同意 99,110,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05,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9.4072%;反对 1,225,5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476%;弃权 6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2%。
  表决情况:同意 99,158,2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7,3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91%;反对 14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5%;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14%。
  表决情况:同意 99,148,0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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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34,8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44%;反对 1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1%;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114%。
 表决情况:同意 11,110,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747,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33%;反对 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053%;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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