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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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君深意字第 号
致: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
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君泽君(深
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刊登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理想时代大厦四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40,69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2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69,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7%。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共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 年度报告全文及
其摘要》《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关于确认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后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
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3、4、5、7、8、9、11、12、13 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2、13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3,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3,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3,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6,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34%;反对 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740%;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3,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6,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34%;反对 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740%;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4,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00%;反对 4,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075%;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4,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4,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6,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44%;反对 2,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830%;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2,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4,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83%;反对 3,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99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2,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4,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26%;反对 4,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075%;弃权 6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0,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063,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63%;反对 2,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01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0,699,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699,6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699,6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699,6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699,6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5%。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0,699,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699,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0,699,6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9%。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
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经本
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姜德源
承办律师:
熊 琴
承办律师:
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