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
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67,420,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70.80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 266,460,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70.5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60,0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2%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78,8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公司股份 418,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0.1109%;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60,0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7,667,472 股的 0.2542%。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计
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342,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0,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4.2939%;反对 70,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1216 % ;弃权 8,06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 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 股份 的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6,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4,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8660%;反对 7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5495%;弃权 8,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845%。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6,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8,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4,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8660%;反对 7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5495%;弃权 8,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845%。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5,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3,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8152%;反对 77,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6002%;弃权 8,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845%。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6,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4,2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8660%;反对 7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5495%;弃权 8,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845%。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4,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7746%;反对 7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5495%;弃权 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759%。
表决情况:同意 1,148,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81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08,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0.4051%;反对 71,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6.4313 %;弃权 35,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关联股东孙卫平(持有股份 168,215,578)、关联股东邓思晨(持有股份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股份 263,698)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266,165,676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267,313,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2400%;反对 71,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2013%;弃权 35,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67,286,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2400%;反对 71,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2013 %;弃权 35,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关联股东邓建民(持有股份 27,440)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 27,440 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267,313,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2400%;反对 71,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2013 %;弃权 35,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67,313,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2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2400%;反对 71,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2013 %;弃权 35,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3,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1,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6978%;反对 71,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2013 %;弃权 15,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3,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1,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6978%;反对 71,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2013 %;弃权 15,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67,323,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9,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81,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2.9696%;反对 77,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6408 %;弃权 19,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4,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3,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7746%;反对 76,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5495%;弃权 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759%。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5,0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3,1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7819%;反对 76,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5422%;弃权 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759%。
表决情况:同意 267,340,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8,9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4.2025%;反对 70,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1216%;弃权 9,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759%。
表决情况:同意 267,332,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0,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3.5614%;反对 70,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5.1288 %;弃权 18,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
全一致。相关议案已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已回避表决),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王 振
___________________
张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