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观意字SZ2025C21457号
致: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骏亚科技
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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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
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
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发布了《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
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
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5月18
日14:3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25号区
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叶晓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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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8,316,3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70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658,40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
董事以及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
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
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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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177,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265%;反对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188,190,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333%;反对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181,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282%;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6,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5681%;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6714%;弃权47,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5.7605%。
表决结果:同意188,188,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322%;反对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94,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4807%;反对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6836%;弃权39,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4.8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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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66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1.4022%;反对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6083%;弃权5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989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68,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1.4022%;反对9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6083%;弃权57,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6.9895%。
表决结果:同意188,17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247%;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188,12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8994%;反对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32,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6.9487%;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5962%;弃权9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11.4551%。
表决结果:同意188,17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250%;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0,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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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8259%;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6714%;弃权53,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6.5027%。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8,17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250%;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80,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8259%;反对8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6714%;弃权53,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6.5027%。
表决结果:同意188,175,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250%;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188,17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226%;反对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上述第7、9、10项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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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骏亚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