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022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2026年5月18日14:0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
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月18日9:15至2026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总股份的17.621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42,321,976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14.257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以及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
平、田翊2名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99,370,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350,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6%;反对 6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6%;弃权 65,3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9,131,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111,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3%;反对 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2%;弃权 218,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9,122,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122,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1%;反对 119,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6%;弃权 242,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6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邱醒亚先生、刘新华先生、陈岚女士、蒋威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99,160,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140,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32%;反对 100,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5%;弃权 242,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6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9,188,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9,167,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93%;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弃权 236,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田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